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劳动法》、《工会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、《云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,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,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公司生产经营、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,中铝铝箔(云南)有限公司每年定期由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与公司行政方签订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》。协议中针对女职工合法权益、特殊利益方面做了规定。
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,协议规定公司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;在晋职、晋级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、住房分配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;公司在公开招聘时,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;公司实行男女同工同酬,公司为女职工统一购买生育保险;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(原劳动部)颁发的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》;在劳动场所,公司各级单位要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;每两年对在职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,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不低于 20元。
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方面,规定月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;怀孕的女职工,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七次,所在单位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;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。上班确有困难者,经本人申请,公司批准,可提前休产假十五天;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 158天,女职工生育为难产、剖宫产的,增加产假 15 天。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 1 个婴儿,增加产假 15 天;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享受 30 天护理假。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,享受 15-天产假;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,享受 42 天产假;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,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,每次三十分钟,多胞胎生育者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,每日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,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算作劳动时间。协议的签订真正保护了女职工的正当权益,使女职工有法可依,增强了女职工对企业的信赖感,提高了女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。近年来,未发生过因性别歧视、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。
中铝铝箔(云南)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
2024 年 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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